有的说,人大会期应该更长些,每次会议开3个月至5个月的时间。
对此,国民党给出的是一个较为接近洛克式视角的解释:……大总统无论缔结何种条约,皆由国会参与,亦属滞碍不通。在普鲁士与日本,君主均有紧急命令权。
但另一方面,推翻君主的革命本身会带来一种巨大的权力真空,许多政治势力都会力图争夺对政权的最高控制权。如此,只要袁世凯愿意,他就可以始终不召集立法院,而由参政院来充当花瓶角色。其次,清朝灭亡之前的新政时期作出了撤除民族藩篱、促进民族融合的决断,但没有足够的时间来推进民族融合。[60]在中央,段祺瑞等将领地位的上升,也威胁到他的领导地位。1912年,他通过种种手段击垮了具有很大自主性的唐绍仪内阁,从实质上驯服了国务员副署权对他的制约。
因此,越出常规法制的行政专权是一个政治共同体必不可少的自我保卫权力。[28]此案最终以改为判处监禁10年,附加罚金而结束,不过姚荣泽实际上只被关押3个月就释放了。参见应奇编:《代表理论与代议民主》,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版,尤其是[德]沃尔夫冈·曼托(Wolfgang Mantl):《代表理论的沿革》,林明义译。
另一方面,就人大代表与人大常委会委员同国际社会议员基本情况的对比看,二者同样有天壤之别。第五,关于代表和委员的行政级别。然而,事实果真如此吗?倘若事实如此,那么要求按照国际社会民意机关和民意代表的选举制度设计的共同规律(如果有的话)进行改革才具有说服力。这种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在现行《宪法》第2条第一款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第二款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规定中,赋予了民主正当性,在第3条第二款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规定中,似乎揭橥了中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代表与常委会委员类似于国际社会议会和议员之民意机关与民意代表的性质
因此,在1982年宪法修改过程中,采用设立人大常委会制度以弥补人大行使职权之不足,正是立基于人大及人大代表这种独特性质之上的考虑。有基层的工人(职工)、农民代表。
因此,先进各国都没有所谓‘保障名额的制度。(17)蔡定剑著:《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序。这就是为什么人大代表所兼任职务普遍具有高度行政化,不仅上述党(中共)政(行政机关)领导、人大领导、政协领导、法院领导、检察院领导具备《公务员法》所谓的行政级别,而且一些民主党派人大代表、国有企业代表、人民团体代表、高校代表(尤其是党委书记、校长、院长、副校长等)、医生代表(尤其是公立医院院长、副院长)等都具备行政级别,甚至农民代表中村官占全部农民代表的比例也高达78.6%。(31)接到文件的各级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党委书记或党组书记)按照惯例纷纷予以批示,要求具体部门加以贯彻实施。
北欧各国妇女参政权,虽然是在廿世纪初才获得,但是女性国会议员比例都已达百分之三十以上,她们并未特别要求保障,故其问政能力也同样被认定,入阁比例都很高。这种状况,实质上只有人大代表中被选为人大常委会、而且是专职常委会的委员,才存在类似于国际社会议员薪俸意义上的工资报酬。然而,不幸的是,中国人大代表与人大常委会委员走的是一条兼职化道路。此外,中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成、任期、职权、运作规则,以及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委员的产生、任期和职权等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全国人大组织法》、《选举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立法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法》、《监督法》等,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的地方性法规等)在许多面相上与国际社会作为民意机关和民意代表的议会和议员类似,这些面相至少有:(1)人大由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组成,人大代表原则上采用地域代表制产生。
性质 一、问题之提出 在当今社会,选举制度是判断一国政权是否具备正当性(Legitimacy)的尺度,也是衡量一国民主程度的重要指标。⑩ 2.议会性质与议员性质之关系。
沈寿文,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29)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方网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义》的解释,公务员的范围包括: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
总之,民主的机制决定了议员们为了自己的政治前途,为了维持自己作为议员的政治生命,所作所为必须眼睛向下、对选民(人民)负责。(38)这是因为,由于符合拟选出的人大代表的人员可能集中于某一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比如省级人大代表而言,许多方面或者行业的人才可能相对集中于省会城市,但是省会城市的人大代表名额有限,而有的设区的市(自治州)恰恰相关人才缺乏,因此,为了平衡,采用推荐候选人到异地参加选举的办法。在该委员会的职责中,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菅从进著:《权利制约权力论》,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548页。代表候选人的产生除了上级党委和本级党委,以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认为因为职务等因素需要被选举为人大代表的人选外,其他代表候选人通常请各个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所在地的有关国家机关、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等有关单位推荐符合拟选出代表的结构特征(党派、性别、职业、民族等)的人选。(46)更何况这种不合时宜的声音早在代表候选人提名机制中大致得到提防。
因为,尽管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大和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43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34条),人大代表非经人大主席团许可,人大闭会期间非经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44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34条)。事实上,如果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与作为民意代表的议员在性质上相同,上述关于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的义务根本无需规定。
如果说,特定区域选举产生的民意代表才能较为紧密地代表该特定区域选民(人民)的利益,同时为了保障自己政治生命的延续,该民意代表不得不倾听该区域选民(人民)呼声属实的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明确规定,代表按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第34条第一款)。
首先,关于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的结构。换言之,2010年修正的《选举法》只是在采用直接选举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机构上对其成员作出限制。
(2)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宪法》第76条第二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41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7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4条第五项)。参见许振洲编著:《法国议会》,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97页。这种议会活动的公开性,(一)使得人民对于其所选出之代表的监督成为可能。有的规定将旁听公民的建议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等等。
(36)参阅云南省《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程序和方法》第四章第一节,载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编:《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手册》(2007年5月),内部资料,资料来源:中共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委组织部。这些人大代表占代表总数的4.3%,其中县级以上医院院长、副院长12人,疾控中心负责人2人、医院科室主任、副主任3人、乡村医生1人、其他1人。
(5)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4条第三项)。(46)比如法国议员便禁止议员兼职,议员地位与非选举产生的公职的不可兼容性则主要是对议员自由独立的一种保护。
上述状况,与国际社会议会活动公开性差距巨大,普通公民试图查阅各级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委员的相关信息、试图获取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会议发言资料都十分困难,更遑论对他们代表人民参政议政的理念、能力、态度有多少了解了,当然也就谈不上对他们能够起到舆论监督作用。这一性质契合了现行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规模、结构、职务兼容性、行政级别与薪俸设计等制度设计,以及人大及其常委会会期设计、议事模式等具体制度实践。
对于代表候选人的提名,代表名额分配到各选区或选举单位后,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18)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说明——1989年3月28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事实上,由于不采用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候选人竞争机制,选民难以全面了解候选人的参政理念、参政能力和服务态度,无论是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委员候选人的提名机制,在中国当前国家权力机关组成成员选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探讨人大代表与常委会委员性质的核心内容之一。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专职组成人员及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
在直接选举中,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的比例,组织(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比选民或代表提名要高。 注释: ①See Daniel E. Hall, ADMINISTRATIVE LAW(New York: Delmar Publishers Inc. Lawyers Cooperative Publishing, 1994). pp13-14. ②[日]美浓部达吉著:《议会制度论》,邹敬芳译、卞琳点校,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0页。
⑧参见L. A. Versteyl. a. a. O. (Fn. 43), Art. 42Rdnr. 7. 转引自陈淑芳:《永续民主与法制》,载陈淑芳著:《权力分立与权限归属》,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11年版,第64页。中国与国际社会这种差异,在本质上是:议员民主选举是自下而上进行的,而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结构安排是自上而下的。
这种公开性要求:不仅议会会议的表决结果应当公开,而且议会会议的召集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议事日程、开会过程、议员的发言、会议的表决过程等相关信息也应当予以公开。事实上,削减人大代表数量、提高人大代表专职化、增加开会次数、延长会期等提出对症下药意见的前提,恰恰是按照国际社会作为民意机关的议会的组成和运作模式的考虑为前提的。